出租车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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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交通事故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
法院在审理中,毛甲提出其本来在黄山市场作个体生意,由于出交通事故,致使其至少两个月未能作生意,而摊位费则每月必须交830元,两个月就是1660元,这笔损失应由田某等人来赔偿。毛氏两兄弟还提出由于交通事故,两人身上的衣服也被撞破,因此还要求赔偿衣服损失费600元。包括其它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总共6000多元。史某认为是赵某的出租车撞他的三摩的,他不同意赔钱,而且自己也没有钱。田某则认为,交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史某与赵某分别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关于毛氏二兄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当依法由法院来确定,在法院认定的损失中,由史某和自己各自承担一半,而自己所支付的费用远远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另一半的损失应当由史某来承担。毛氏两兄弟则要求田某与史某、赵某及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因几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果。
(三)
(四)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上的乘坐人受伤,应当由谁来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与三摩负有同等的交通事故责任,乘坐人毛氏二兄弟不负事故责任。毛氏两兄弟的人身损害理应由史某与赵某各赔偿一半,这属于按份责任。若是这样处理的话,毛氏二兄弟只能要求史某和赵某承担其自己应赔偿的部分责任,无权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史某和赵某中的一人无赔偿能力的话,毛氏兄弟的损失便很难得到全部赔偿。而毛氏两兄弟的伤害却是由史某和赵某的共同的行为造成的,从民法理论上讲,史某与赵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史某和赵某对毛氏兄弟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两人之间则承担按份责任,即各自一半。毛氏兄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人可以向另外一人追偿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租车的实际驾驶者赵某并不是车主,而是车主田某雇佣的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某所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田某来承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方面分清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另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是正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