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乐清“12•25”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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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以及媒体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超载率达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
肇事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有要求黄某为其顶替,这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案发后有及时报警行为且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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