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袁X(X年12月2日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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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4日20时5分,被告人袁X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XG6XX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野县城X体育场涵洞处时,从路东梁X顶摆的玩具摊上轧过,又将站在玩具摊边的步行人乔X兰撞倒,后又撞在赵X群驾驶的停放在路东的豫R71XXF面包车上,造成袁X、乔X兰受伤,乔X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人袁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乔X兰、赵X群、梁X顶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官在开庭前调查走访了被告人袁X所在的村组干部及其母亲,了解到袁X初中肄业后,就在其二伯的工厂里打工,亦不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少年接触,平时表现较好,无不良恶习。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并且其父母和村组干部也愿意对其帮助教育,严加监管。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X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袁X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X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了赔偿,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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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