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会军酒后驾驶一辆灰色瑞风牌汽车沿天津市东丽区幺六桥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河化工厂附近时,与顺行的五菱汽车相撞。随后被告人李会军驾车驶入逆行道,与对面驶来的金杯汽车相撞,并与一辆中华汽车发生连环相撞。后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并于17时40分将李会军带至东丽医院采血。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会军血液酒精含量210.78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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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醉驾入刑第一人”以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罪,而本案被告人李会军驾车发生连环相撞,其行为存在损害结果。那么,检察院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而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呢?东丽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孙英杰对记者说,从被告人李会军的犯罪情形看,他并不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因此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孙英杰介绍,李会军醉驾被抓获后,东丽检察院工作人员就已提前介入,在组织证据和办案程序方面提出意见。从目前掌握的证据看,李会军犯罪证据确凿。
昨天上午10时许,警方将该案移交到东丽检察院。该院公诉科受理该案后,立即审查了案卷,并将李会军传唤至检察院,向其发放了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事项。之后,检察官讯问了李会军,了解其犯罪过程和行为。李会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了快审快诉,办案检察官放弃了中午休息。昨天下午4时,经6个小时的审查和讯问后,办案人员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于是对李会军提起公诉,并制作了起诉书。
孙英杰表示,东丽检察院已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法院就可以开庭审理该案。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10日内,才可开庭审理。此外记者获悉,本案公诉人名叫李颖,是东丽检察院公诉科的业务骨干。李会军出庭受审时,将由李颖出庭支持公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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