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8日凌晨,孔生明一家九口从广州自驾轿车回江西老家,开到江西省宁都县境内时,一辆大客车从对面开来并与轿车碰撞,孔生明一家有8个人死亡,女儿孔兰受伤。经交警认定,大客车与小轿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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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惊动公安部的特大车祸,孔家三代八口同时丧生。获悉,一审法院日前判令客车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连带赔偿214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交强险项下的保险理赔义务,有关商业保险合同的理赔应另案处理。当事人阿华是阿春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应当由雇主阿春承担赔偿责任。
阿春还承认肇事客车是向厦门某服务公司承包,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但每月要上交利润。因此,阿春是客车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服务公司作为客车车主,将车辆承包给阿春,并且从阿春的承包行为中获利,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春又与老乡小肖签订《2008年春运包车协议书》,证明小肖是客车的包车人,同样从客车运行中获利,所以小肖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损失情况,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共计463万余元,因为小轿车与客车负同等责任,所以被告方只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部分,最后被告方需要赔偿214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