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拒绝对原告方某理赔。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方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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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丁某驾驶属方某所有的两轮摩托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事发后,丁某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并一次性付给王某家属20万元。方某的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另查明:方某与丁某系夫妻。丁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0日,事故发生后,丁某换领了驾驶证,驾驶证载明有效起始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超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因此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期限为2008年11月20日,出险的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但事故发生后,丁某已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期起始日为2008年11月20日,由此可以认定丁某在出险时的驾驶资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因此,丁某并不属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驾驶证过期后可以再进行审核重新颁发,与驾驶资质无关,此举并未导致保险公司的危险系数绝对增加。原告方某与丁某系夫妻,现原告方某作为被保险人,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杜敏丽)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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