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为名下的车辆购买了保险,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部分理赔内容属于免责条款范围。无奈之下,旅游公司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把免责条款告知给旅游公司,更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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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的一家旅游公司考虑到营运过程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特意为公司名下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内容包括客车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险额为20万元。
保险买完后,果然小事故不断,其中一次事故发生后,旅游公司为乘客支付的赔偿金更是达到了将近20万元,在这次事故赔付后,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对方按照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支付理赔金。
接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后,保险公司在审查后答复,旅游公司提出的赔付金额中,有一部分费用是精神损害赔偿费,还有一部分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这些是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不予理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把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等内容告诉了旅游公司,因此只能赔付其中一部分,总金额大约为10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文本中以黑体字提示旅游公司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但仅是尽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在向旅游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明示告知中和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旅游公司均没有签字或加盖印章。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旅游公司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旅游公司明了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等均是约定免责情形,格式化免责条款都因保险公司没有能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归于无效,这些免责条款对旅游公司不产生约力。
最终法院判令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内,为旅游公司支付赔偿金,经过计算赔偿金为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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