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民事权利,机构和人员是否能主张,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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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代收赔款引发保险争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庭认为:《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本案中的第三者已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对其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现由于其近亲属尚未寻获。申请人向死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交通管理部门支付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其未提供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款的法律依据。本庭认为,死者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其他机构和人员主张该权利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此,申请人主张已支付的10万元即为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款与法律不符。申请人向非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不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由于本案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赔偿金额尚未确定,更未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向非赔偿权利人支付的1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庭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1.申请人向交管部门交纳的赔偿款是否属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对申请人支付的丧葬费用被申请人是否应予赔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