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晓明 通讯员黄兆峰)出租车司机骆某驾驶小客车将行人撞倒,骆某所在的天安出租车公司在没有支付被撞行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拿着费用支出凭证要求人保东城支公司理赔。15日,东城法院作出判决,天安公司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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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2日,骆师傅驾驶小客车行驶到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青年沟西口北200米处时,将行人张女士撞倒,张女士受伤,小客车损坏。今年1月13日,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张女士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骆师傅承担次要责任。当日,双方达成调解书,骆师傅承担张女士医疗费1690余元,误工费和护理费1.2万元。但是,天安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2月1日,天安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先赔偿张女士1.7万余元,天安再将此款全部赔付张女士。
天安的依据是,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按照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张女士作出赔偿,或者由出租车公司向张女士赔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先行向出租车公司赔偿。出租车公司虽然与张女士达成调解,但还没有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所以出租车公司不是适合的原告。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告诉,新交法第76条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方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同时也没有限制受害方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张女士可依据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起诉机动车方出租车公司,也可依据责任保险关系起诉保险公司。出租车公司可支付张女士调解书中确认的赔偿金后再起诉保险公司,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公司理由不能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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