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1月15日讯(田连锋通讯员刘静王阵)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大多不会忘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们忽视,即所购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保险合同未及时变更而引发的保险费理赔案件。结果,车主因自己的马虎不得不承担5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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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先生认为,该车于2002年6月18日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约定该车保险期限为2002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03年6月30日24时止。2003年3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车辆维修费、拆卸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2003年3月5日将车从济南某公司过户到其名下,原告所拥有的鲁AF××××号奥迪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003年3月14日,以上均为事实。但根据自己与卖方济南某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原、被告并未办理保险变更,因此自己与原告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不同意赔付。
审理法院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变更,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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