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无偿送人回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作为受益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下面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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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送人出车祸 受益人需担一定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4年7月19日中午,本案原告黄某应被告陈某之邀,黄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将陈某从巫溪荆竹坝送回檀木。当车行至巫恩路24KM-280M斜形交叉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张某随后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7月29日,巫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认定,黄某无证驾驶且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登记;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两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8月4日,黄某之父与死者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黄父代黄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是受被告陈某之邀,无偿驾驶摩托车送其回家。因此他是义务帮工,陈某是受益人,陈应该对此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去年,黄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5万元损失。
但被告陈某却辩称,黄某实际上是一个具有营运性质的“摩的”,而且当时他也是向黄付了一定费用的,且还在村委会做了帐。因此,陈某认为他不是被帮工人,黄向其追诉赔给死者的赔偿款于法无据。但黄某在法庭上坚称,他不是“摩的”,是在陈某的一再要求下才送他回家的,对方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对此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并没有提供黄某出具的收据以及村委会的财务帐对比的相关记录。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主张对方是“摩的”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据悉,2005年8月黄某又因开车撞人后逃逸,于2006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9月,黄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竹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此,黄某在此期间无法向陈某主张相关权利,系客观情况所致。故黄某在2007年向被告陈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受陈某之邀无偿驾驶摩托车送其回家,黄某既没有任何形式的义务,也没有要求报酬,属一种无偿的劳务赠予,两人之间建立了帮工关系。黄某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被帮工人的陈某属受益人,理应对黄某在帮忙送其回家途中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万元的诉讼主张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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