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小薛(化名)被公交车撞死,法院刑事庭判公交司机肇事罪成立,判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等共8万多元。公交公司认为,行人小薛承担30%的次要责任,再次到民事庭起诉死者父母以及祖母。法院冻结原先刑庭判决赔付给死者家属的8万元,随后判决死者亲属赔偿因小薛的责任导致公交公司损失的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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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死了,反要倒赔数万元,家属认为,他们获偿的8万元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不是死者的遗产,法院的判决有误,遂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天河区法院一民庭法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小薛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71542元中的30%,以及承担赔偿大客车上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失16万元中的30%等其他费用,合计为12万多元。死者家属作为小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原刑事庭判决赔付给死者家属的8万元,于是法院冻结了这笔赔付金。并要求死者家属再付4万多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死者家属认为,某区法院的判决有误。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亲属不需要对其生前的行为包括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死者亲属也不是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承担者,因此,死者生前的行为应以死者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冻结的补偿金8万元,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补偿,该财产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公交公司起诉要求此费用予以抵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没有查明死者是否有遗产,家属是否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就直接扣除赔偿金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公正。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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