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生刚买不久的宝马车被一辆大货车撞了,货车方修好了宝马之后,王先生又索赔贬值损失12万。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货车方赔偿王先生贬值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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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先生诉称,2010年9月14日中午,自己驾驶宝马汽车与被告司机驾驶的厢式货车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沈路金马工业区路口发生追尾,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司机贾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全部车辆修理费。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保险费2811.49元,贬值损失 12.90万元,鉴定费9600元,以上共计14万余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北京中邮航铁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中邮航铁货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贾某为我公司司机,我公司对事故事实与事故责任无异议,但我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全部车辆修理费 85210.68元,配件全部从德国进口,原告车辆修理效果与事故发生前无异,贬值损失无从谈起;保险费与事故无关,故不同意承担上述两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被告贾某是在履行被告北京中邮航铁货运有限公司指派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请求的保险费损失与交通事故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经司法鉴定为十二万九千元整,但该报告认定贬值损失过高,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原告请求的鉴定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八万元、鉴定费九千六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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