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张教练违反学校规定和校外朋友孙先生以及四名体校学员外出聚餐,就餐完毕返校途中孙先生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死两伤。小夏(化名)的父母将体育学院、张教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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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先生夫妇诉称,夏先生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李女士常年有病,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享受低保待遇。女儿小夏系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散打班的学员,在青少年武术散打比赛中曾多次获奖。张教练系小夏的主教练。
2008年10月19日16时50分,张教练曾经指导的学员孙先生驾车,带领张教练以及张教练的包括小夏在内的四名学员共同外出就餐。五人在学校附近蒙古饭店就餐,期间孙先生、张教练以及小陈均饮酒,用餐至下午16时许。五人原路返校过程中,16时50分,孙先生所驾驶轿车由西南向东行驶,与路某驾驶的由东向西南行驶中的大型客车在海淀区凤凰岭路33号灯杆处相撞,造成孙先生死亡,车内乘坐四人,其中小夏死亡,小杨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教练以及小陈受伤。根据交通支队认定孙先生负全责。该体校为全封闭式学校,张教练未经允许私自与小夏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附属竞技体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起诉至法院,判令体育学院和张教练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4万余元。
被告体育学院辨称,赔偿义务人应当是案外人孙先生,他是直接造成小夏死亡的侵权人。张教练与小夏的外出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并且校方不知情,故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张教练辨称,小夏是因为与孙先生认识所以同去吃饭,并非他以教练名义带出。孙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是侵权人,他是交通事故受伤者,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竞技体校隶属于体育学院。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孙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284.4毫克/100毫升。据此认定孙先生醉酒驾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对于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无责任。张教练的行为是私人应酬,系其个人行为。并且小夏与孙先生认识,孙先生是校外人员,没有证据表明是学校安排饭局让学员在赛前获得放松。张教练作为小夏的主教练,与小夏共同乘车外出,理应负有对于小夏人身安全上的照顾、保护义务。张教练与孙先生共饮酒且酒后携带小夏等人上车,使得小夏等人的人身安全陷于危险境地。行为具有过错,鉴于孙先生对于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夏年满17岁虽未成年,但已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对于孙先生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识别能力,自身也存在重大的过失。张教练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酒后驾驶,而不在于学校是否批准外出。但该体校位置偏僻,学院应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庭审中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开展了足够的安全教育工作。故在管理学生上存在一定过错,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教练赔偿夏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及食宿费共计20万余元。体育学院赔偿夏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及食宿费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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