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横过马路时没走斑马线,被车撞成重伤后将肇事司机唐某及所在单位告上法庭。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唐某所在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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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5日,当天中午12点10分,曾某来到万福路口,或许因为太阳大,或许因为时间紧,曾某过马路时“偷懒”没有走斑马线,而是直接闯入了机动车道。就这么一霎那,一辆小货车从凯风路往市区方向开来,司机唐某对突然出现的曾某躲闪不及,迎头撞了上去。曾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的诊断结果是: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更让人乍舌的还有高额的医药费,曾某先后在市内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治疗74天,花去医疗费13375元,其他还有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2860元。亲人的关怀和金钱的投入还是没能完全消除车祸带来的影响。出院后,曾某做了伤残程度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也就是说,即使花再多的钱治疗,曾某的身体也无法恢复如初。
这场飞来横祸让曾某失去了很多财富。为了挽回损失,曾某向肇事司机及所在单位提起了诉讼,共计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11项费用共计139931元。
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唐某正在上班,他交通肇事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案件审理中,法官查阅了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曾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将该《认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并据此确定,除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20000元,唐某所在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曾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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