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一个牌照,后挂车厢也有个牌照。车子的两个部分分属两家公司,还分别投了保险。这样的一部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驾驶员的责任,是让车头的主人和车尾的主人一起赔?还是车头主人独自赔偿?日前,同安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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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酿交通事故 车头车尾分开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今年5月24日,厦门某物流公司临时聘请阿飞(化名)驾驶公司车牌号为闽D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这辆车的后挂车厢也有个车牌,号码为闽E0×××,后挂车厢属漳州某运输公司所有。
当日,阿飞驾驶该车从马巷往漳州方向行驶,行经324线某处时,没有确认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要超车,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导致陈某连人带车倒地。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轮碾压陈某,陈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同安交警经现场勘查认定,阿飞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者陈某队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随后,陈某的5位家人将阿飞及其所在的厦门某物流公司、重型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重型牵引车后挂车厢所属的漳州某运输公司,以及后挂车厢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阿飞等5个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总共535536.87元。
庭审中,被告阿飞说,他愿意尽力赔偿,他本人已经支付赔偿款3万元。他的老板是厦门某物流公司,且车辆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当理赔。
被告厦门某物流公司声称,阿飞是临时聘用的驾驶员,不是员工,公司的闽D2××××重型半挂牵引车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漳州某运输公司表示,造成事故车牌为闽E0×××号的后挂车厢也已投保交强险,其他意见同物流公司。
被告厦门某保险分公司认为,原告将自己列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被告厦门某物流公司的侵害,原告的索赔程序于法无据。被保险人投保了交强险,依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承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且不能由两个保险公司各赔偿11万交强险限额。
被告漳州分公司则认为,应当以一份交强险赔偿额为限,与厦门某保险分公司各承担一半,且不能由两个保险公司各赔偿11万交强险限额,应该是车头车尾只赔一单。
同安法院认为,驾驶员阿飞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阿飞是厦门某物流公司的临时驾驶员,该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厦门某物流公司的闽D2××××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厦门某保险分公司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漳州某公司为闽E0×××号后挂车厢向漳州某保险分公司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均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告厦门某保险分公司抗辩 “不能由两个保险公司各赔偿11万元交强险限额”,被告漳州某保险分公司抗辩的“应当以一份交强险赔偿额为限与厦门分公司各承担一半”,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规定,两者均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厦门某保险分公司、漳州某保险分公司赔偿受害人陈某的5位家人因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各110472.5元,被告厦门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3537.25元,扣减被告阿飞已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仍应赔偿23353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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