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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酒后驾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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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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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酒后驾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同样是酒后驾车,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却不同,导致行为人的命运有天壤之别。大多酒后驾车肇事,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低刑期是一个月以上的拘役,最高刑期是15年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昨天,即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为我国酒后驾车肇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首例。

和被告人孙伟铭同一天(即7月23日)审理的武汉一留学生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案件,被告人仅仅是被驱逐出境。6月28日凌晨在广州黄浦区驾车撞死人的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被确证是酒后驾驶,并于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一审被判3年,周华不服,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周华有期徒刑3年。

然而,到了此案,被告人孙伟铭却没有上述几个案件中的被告人那么幸运,同样是酒后驾车肇事,孙伟铭却面临掉头的危险。是被告人孙伟铭生不逢时?还是生错了地方?

酒后驾车肇事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从法理上来看,被告人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此案认定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均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人们(包括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及刑法学者)心目中,酒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之前,很少有人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刑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而法院的判决也对人们的行为方向起到指引作用。不管是立法机关的疏忽,还是司法机关以前的审理存在错误,但要纠正这一错误做法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文件,纠正以前司法机关的错误指引,提醒人们酒后驾车肇事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能以本案被告人孙伟铭的生命为代价来扭转以前的错误。如果不这样做,不但对本案被告孙伟铭不公,有法律陷阱的嫌疑,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更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被告人孙伟铭,是给了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然而,这样做,在人们心中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即同样是中国的人民法院,案情相同,定罪量刑不同,生死不同。岂不让人想到有人在玩弄法律?

笔者呼吁上一级人民法院能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要求进行改判。同时建议立法机关能此类情况专门作出立法解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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