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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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醉酒或车被盗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赔偿吗—最高院观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五、关于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一,从立法精神看,之所以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第二,从《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看,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人身伤亡赔偿。该规定违反了《强制保险条例》第21、22条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保险权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我们认为,交强险承保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保险人给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因为责任风险可以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机动车并不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而在道路上行驶,这时责任风险无法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保险公司也不应该仍旧按正常情况承保责任风险。因此,在这些特殊的情形下,应该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风险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从《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基本上是遵循了这一原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九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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