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时候会涉及到肇事者逃逸的问题,针对逃逸,肇事者受到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那么交通事故逃逸保证书怎么写?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交通事故逃逸保证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交通事故逃逸保证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70f7ed787b2fe6159b23135ce9fff6c
交通事故逃逸保证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在这里提醒您,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而选择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即使后来回头想要抢救承担责任的,仍成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罪,保持冷静才是上策。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
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另外,自首会考虑从轻处罚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服务保证书格式范文(通用10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服务保证书格式范文(通用10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69df89912dec92cc6ed3ec8ad1d52c6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骑车路上遇到交通事故作文(优选十三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骑车路上遇到交通事故作文(优选十三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f63e11a50d00efda0b58f5ba4e9f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