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费用一般是由原告预付,判决出来之后由败诉方承担,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纠纷往往双方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会选择诉讼的方式,需要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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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费用谁来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交通事故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先预付,最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只赔直接损失。由于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等,还有因车辆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赔偿金额,都会被保险公司认定为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得不到相应的理赔。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属于财产案件,应该根据具体的要求赔偿的金额、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比例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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