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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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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鉴定,同时下达交通事故责任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定相关的赔偿范围以及责任方,那么具体赔偿规则原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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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意义

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同时,还必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作为补充,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失相抵,也称受害人自己过失,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己也有过错。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关于过失相抵,各国都有类似的制度。在德国、法国又被称为“双方的过失”。美国的比较过失制度,是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将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的过失加以比较,以减少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还适用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依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一方不能免责,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不是故意行为。即与上述免责情况的区别在于是否是故意行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又称优者赔偿原则、优者承担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个新的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对危险回避的能力优劣程度,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机动车要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量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者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汽车为优,由优者来负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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