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两方面的,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方面的损害,我们了解的比较多了。而在财产损失的赔偿方面,可能大多数人都还是不清楚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ddb029256e6ed6fad8740180674c313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重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来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