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对于财产赔偿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受害人来讲,如果有受到身体伤害的话,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也是必须的,大家要了解一下,那么交通事故财产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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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赔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其中的设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
对于直接财产损失,通常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折价赔偿,也就是说将被侵害的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并根据这几个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的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折价赔偿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另外,双方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者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原来的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所谓折价赔偿,是指赔偿的损失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才折价赔偿损失。具体来讲,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首先应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作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如对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对受伤的牲畜进行治疗,属于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