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交通事故都会给人身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更不用说重大交通事故,它至少会造成一人死亡,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害更严重,它比一般的交通事故更危险。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介绍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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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怎么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
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来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