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本人、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以及交通基交通事故的救助机构对伤者的医疗费都有垫付义务。若肇事方不履行垫付义务,伤者本人可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来保障自己后期能够得到赔偿。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1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仍具有垫付义务。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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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谁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作出前,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部门向机动车方垫付足够的医药费。受害人应充分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未作出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再通过公安交管部门来催要医药费相对来说会比较困难。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可能为了逃避责任逃逸、或者是其机动车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交强险的、又或者是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根据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自费药,也就是在社保范围以外的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的甲类药乙类药以外的药品。其实,对于社保自费项目会不会纳入报销范围,在购买保单的时候,保险合同上早已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计算保险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医药费会依据社保标准进行核算,非社保用药(自费药)在最后赔偿时,保险公司会扣除,即保险公司是不赔自费药的。
如果保险不赔偿,那么自费药应该由谁来承担?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会判决自费药由双方当事人依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即如果甲承担70%赔偿责任,乙自己承担30%,那么乙的超出社保用药范围的医药费部分,扣除交强险后,就由甲承担70%,乙承担30%。
到底自费药应该从总的医药费中扣除多少呢?如果双方当事人能达成一致,以当事人自行确认的比例为准;如不能达成一致,一般按照15%-20%比例扣掉;法院也可以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自费药的具体金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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