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问题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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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处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笔者在刚审理的一宗交通事故中,就涉及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该案中,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伍级、陆级、捌级、玖级和拾级5个级别,其中共济失调为伍级伤残,智力损害为陆级伤残,脾切除为捌级伤残,肝部分切除为玖级伤残,左动眼神经损伤为拾级伤残。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五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按一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伍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初接触此案件,笔者一时也手足无措,经多方了解,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经鉴定受害方有多处伤残等级的,对伤残赔偿金的处理情况各有不同: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的,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等等。究其原因,均是对多等级伤残赔偿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了解、或不能正确理解具体规定的适用方法所致。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笔者在处理上述个案过程中多方查阅资料,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标准的统一。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其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 本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即假如受害人同时有多处伤害,鉴定部门只做一个伤残等级的评定。对法官来说,这样的评定结论很容易适用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即用如下方式计算伤残赔偿金:综合评定结论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注:10个伤残等级分别对应10个不同比例,如按规定拾级伤残为10%、玖级伤残为20%、捌级伤残为30%……余类推)×责任程度×年人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虽然GA35-1992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适用,但其缺陷在于仅有十个伤残赔偿指数(即10%、20%、30%……100%),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残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实际上更科学地达到了综合评定的效果。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
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
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Ih+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笔者就是通过自己对附录B中的自行说明,来理解这个公式的。
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就笔者前述的案件中,案情是受害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32岁,属于在深圳市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打工人员,可以适用2004年度深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5.92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23905.92元/年×20年=478118.4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五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4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每处必须小于等于10%,故I=5;Ia=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须小于等于10%,由于该规定附录B对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以受害人其余四处伤残为陆级、捌级、玖级、拾级确定分别按5%、3%、2%、1%计算,故60%+5%+3%+2%+1%=71%。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478118.4元(Ct)×100%(C1)×71%〔60%(伍级伤残)+5%(陆级伤残)+3%(捌级伤残)+2%(玖级伤残)+1%(拾级伤残)=71%〕=339464元。这同样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71%,即比四级伤残略高,但低于三级伤残。因此可以推断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肇事方提出按伍级伤残来计算残级赔偿金都是不正确的。
通过审理这宗个案,在对国家标准GB18667-2002附录B中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的理解运用中,我感觉到,法官的知识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就案办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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