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解读: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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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统领着本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人身损害赔偿的理念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多包括在其中,因此,本条的内容十分重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受害人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第二款规定的是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所受损害应当如何赔偿。第三款规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如何赔偿。
【解读】
《民法通则》颁布后,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四个:(1)1988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1992年5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3)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4)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个和第三个司法解释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四个司法解释仅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第一个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又不全面,加之从法律的层面上也没有哪部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做出全面的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需要,本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此做出详细的和全面的规定。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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