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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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1、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交叉适用。2、二者都属于民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求:(1)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启动; (3)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和结束; (4)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适用执行措施
(二)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标的应当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被执行人的人身不能作为执行目的。
具体包括:
(1)执行标的由执行依据确定; (2)执行标的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为; (3)法律规定豁免的财产不得作为执行标的; (4)不得以羁押人身的方式迫使或者替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在执行中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也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执行工作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不能使其因执行而无法生存,还要公平地对待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执行当事人,平等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是指民事执行工作应当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一、执行机构
(一)执行机构的概念
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并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职能组织。
(二)执行机构的职责
1.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
2.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中级以上法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行案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统一管理的职责。
(三)执行机构的人员构成
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构成。其中,执行员是履行民事执行职责的法官,书记员是记录执行过程的专门人员。
二、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当事人的概念
执行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并受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拘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
1.执行请求权 2.执行抗辩权 3.程序参与权 4.执行救济请求权
执行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依法行使权利并遵守执行秩序的义务。 3.承担执行费用的义务。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1.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由他人继受后,继受人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经审查许可,该继受人就可被变更、追加成为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4.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救济。
三、其他执行主体
(一)检察院
(二)执行第三人
执行第三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与执行标的或者执行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除执行当事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协助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
执行依据,又称执行根据或执行名义,是指由法定机关或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权利,并且权利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1)必须是公文书;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务人;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2.实质要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项范围;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执行依据的种类
以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为标准 :执行依据可分为法院制作的执行依据、仲裁机构制作的执行依据、公证机构制作的执行依据、其他机关制作的执行依据等
以法律文书的内容为标准:执行依据可分为给付金钱的执行依据、交付财物的执行依据、行为给付的执行依据等
以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终局效力为标准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行的执行依据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性
(二)确定性
(三)非抗辩性
三、执行标的的类型
(一)财产
财产,是指由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是可用金钱衡量的物质利益。
(二)行为
财产,是指由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是可用金钱衡量的物质利益。
一、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方式:1.申请执行 2.移送执行
(二)对执行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审查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一)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二)执行机构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者线索。
四、执行实施
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及其过程,称为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暂时停止采取执行措施而形成的执行程序的停止状态,理论上称为执行阻却。 (一)暂缓执行 (二)执行和解 (三)中止执行
六、执行结束
(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执行 (三)不予执行(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七、执行回转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1.具有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束。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三)执行回转的事由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已经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四)执行回转的程序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机构应当依职权作出裁定,责令当事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机构不能主动裁定执行回转,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执行回转。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和体系
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害,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的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矫正或者改正已经发生或者业已造成损害的不当执行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理论上,根据救济的方式和内容不同,一般将执行救济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两种类型。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则将执行救济具体化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分配方案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具体类型。
二、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声明不服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要求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或者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意见。
执行异议的基本类型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二)案外人异议 (三)分配方案异议
三、执行复议
执行复议的概念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四、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执行机构作出的异议裁定,向法院提出的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判的请求,称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类型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概念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在主体上,只能由案外人提起 (2)在内容上,必须以不服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所作裁定为前提,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无关; (3)在时间上,必须在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二)许可执行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的概念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请求法院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因执行标的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判决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请求。
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1)起诉的一方应当为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 (2)起诉的时间应当在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3)起诉的对方应当是案外人或者案外人和被执行人。 (4)执行机构已经依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 (5)有明确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概念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也称分配表异议之诉,是指提出分配方案异议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因不同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反对意见,而提起对其异议理由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确定是否修改分配方案的请求。
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提出分配方案异议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2)被告是对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3)在收到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的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4)向执行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