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四横祸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需要让责任方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交通事故纠纷中鉴定费的承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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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鉴定机构,具体收费不同。患者家属或医疗机构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知道了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出具伤残鉴定的事情,还需要知道这伤残鉴定的费用由谁出这才能更好的维护受伤者有权益。现在,就给大家提供由谁承担鉴定费的依据,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前提通常是基于对第一次鉴定意见的不认可,但鉴定意见系专业机构出具,要使该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被告方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此时基于第一次鉴定系原告单方申请,被告方并未参与,程序上存在瑕疵,被告的相关权益并未得到保障,因此被告方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益,这可以看成是对被告举证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重新鉴定是基于被告完成举证责任的需要,这好比对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一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更应当是当事人的义务,在保护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重新鉴定意见实则为申请方提交的证据,本案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并没有改变第一次鉴定意见,作为该证据的主张者即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然应由其全部责任,此情形等同于原告自行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时,产生的鉴定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一样。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第二、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第三、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综合以上意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伤残是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不赔偿鉴定费。伤残鉴定费是由自己承担的,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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