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事故,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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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保护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场保护是指案件或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警戒封锁等措施,使犯罪现场或事故现场保持发现时的原始状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是保安员的一项职责和任务。及时保护好现场,是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破案件和有关部门鉴定处理好事故的前提。保安员得知发生案件或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一)刑事犯罪现场保护的任务
1、封锁看守现场,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公安人员到达勘查之前,应根据现场内部状态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把犯罪现场封锁起来,在保护区周围设岗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于现场,并用最快的方法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2、适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阶段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抢救人命、排除险情、排除交通障碍、监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
3、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保安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收集现场被保护前的各种情况;目击人员对可疑人、可疑情况的议论、反映等,注意发现、搜集各种线索,必要时还可登记在场的有关证人以配合公安人员的后续调查。
4、向勘查人员作详尽汇报。在现场勘查人员到达以后,保安人员应主动、及时向勘查人员提供发现案件、发生经过、现场保护以及其他掌握的有关现场的一切情况。包括现场保护前的情况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发生变动、变化的情况等。以便勘查人员采取相应的勘查对策和其他措施,使勘查工作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和开展其他侦查活动。
(二)刑事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
刑事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因犯罪现场类别不同,可分为室内现场保护方法和露天现场保护方法。
1、室内现场保护方法
室内犯罪现场,是指在非露天的建筑物内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痕迹、物证的场所。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封锁现场的出人口和通道。封锁出入口,重点是现场中心所在的出人口;在门口、窗口和重要通道布置专人看守,如是双向通道须全部封锁,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封锁现场周围地带。在现场周围划出一定的警戒范围,布置警戒,禁止围观人员靠近现场,以防破坏现场外围的犯罪痕迹物证。
(4)要求事主、目击证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听从公安人员的安排。
2、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对于发生在室外的露天现场,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保护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包括犯罪分子实施侵害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侵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把范围划得略大一些,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方法是:
(1)对于范围不大的露天现场,可以在周围绕以绳索或撒白灰等作警示标记,防止他人人内。
(2)对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临时中断交通,指挥行人或车辆绕道而行。
(3)对现场上重要部位及现场进出口,应当设岗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
(4)对院落内空地上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如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通道方便住户出入。
(5)当环境发生改变时(如天气),要对现场上易变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野外现场要防止牲畜、宠物进入现场破坏痕迹物证。
3、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无论是室内还是露天现场,对发现的尸体、血迹、手印、脚印、车辆痕迹以及被破坏的物体、作案工具或其他遗留物等,都要特别注意保护,以防止有关的痕迹物证受到损毁。
(1)利用标识的方法加以保护:在发现有痕迹物证处用粉笔等物圈划出来,以免痕迹物证被人为破坏。
(2)利用记录的方法加以保护:如在保护过程中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时,可将移动前现场的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注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现场)。
(3)利用遮盖的方法加以保护:因气候因素影响可能使痕迹、物证受到破坏时,可以用脸盆、塑料薄膜等洁净的遮盖物将其盖住,但忌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皿物品遮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