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的情形包括未准确放置机动车牌、没有正确贴上应该有的合格标志、未携带双证的、伪造应该具有的证件和安全标志的、未投保法律规定的交强险的、在行驶过程中超载的、汽车为赃物、已经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拒绝接受交警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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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的情形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交警是有权扣车的。但交警扣车的理由,仅仅是为了收集事故证据,检测车辆的性能是否合格,是否存在问题,而不是报复、捞钱等非法的理由。
倘若车主认为或有证据证明交警非法扣车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放车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交警扣车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果停车地点是属于营业企业就需要缴纳。《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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