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钥匙想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期限,那么到底有什么要求和期限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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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要求与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解释1】所谓“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解释2】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如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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