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设立公司是需要由发起人申请的,同时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那么公司发起人什么意思?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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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什么意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国家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可以是自然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但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者除外。
(一)国家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法人、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发起人,用国有资产出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
(二)公民个人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其范围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国家机关在职干部、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
(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无论是初始创业的投资者还是存续中的企业,经常会以发起人的身份去创设公司,以实现其投资策略,满足其扩张需求。公司的法律风险始于公司的设立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因此,防范公司的法律风险应当从防范设立行为的法律风险开始,而其中的本质应当是防范发起人的法律风险。
所谓发起人的法律风险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起人的法律风险既可能源于自身的不当行为,也可能源于其他发起人的不当行为;既可能是直接风险,也可能是间接风险(如因公司被处罚而间接承担损失);既可能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刑事责任;既可能存在于公司设立失败时,也可能存在于公司设立成功时。
(一)发起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发起人可能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规定比较明确,但责任较重,尤其是刑事责任要以丧失人身自由为代价,因此,应当首先回避。
发起人的行政责任主要见于我国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还有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发起人的刑事责任见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常与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发起人要避免承担民事责任,就应当对上述因素有所了解。
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鉴于设立公司是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发起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为两人以上,且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所负的义务主要是: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登记手续,依法缴纳出资或股款,选举董事和监事等。
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应当适用民法有关合伙的规定。此合伙关系始于发起人协议签订之日,终于公司成立之时。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和成立后公司之间的关系。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构,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对内负责办理公司筹备事务。因此,发起人的行为视为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承受。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允许设立中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开立帐户、刻制公章、刊登广告或签订与设立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等。由此可见,发起人的行为限于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成立(但有瑕疵)和公司设立失败的两种情形中有着不同的内容。
(一)资本充实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公司成立后实有资本少于章程记载资本这一事实就构成,且相差部分的资本由发起人连带充实。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举轻以明重,发起人故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当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建立于组织的执行机关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即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在执行设立事务的过程中应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未尽该义务而导致公司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理论基础可见,这种责任是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属于注意规范,即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未被列入,也当然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责任属内部关系中的过错责任,故责任由有过错的发起人自行承担,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
出资违约,是指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未履行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缴纳义务。详见本专题中“瑕疵出资纠纷”的相关内容。
(四)先公司合同责任
发起人的先公司合同责任,是指发起人因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依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发起人的先公司合同责任,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一般由发起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愿意承担责任或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合同的相对方又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实质上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其二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公司承继并承担设立中公司的合同责任,但是,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相对方非善意的,发起人自行承担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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