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就像纸币的流转,公司股东在法定人数虽少人数的底线下是可以变更和增加的。由于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定性,成为股东也是具有法定条件的。那么成为公司股东的三大条件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成为公司股东的三大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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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公司股东的三大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应当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其从事商业性活动是因其从事商业性活动会因其特殊身份导到权利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及其职务的廉洁性,同时根据对于普通公民法不禁止则为自由的原则,律师本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成为股东、董事等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1.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4.现役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以上就是关于成为公司股东的三大条件及其相关问题。只有充分知道这些才能在成为公司股东的三大条件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于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相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5]《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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