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王某与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思维导图

王某与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微风不燥 浏览量:02023-02-14 03:22:49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王某与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思维导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朝民初字第11737号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王某与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王某与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ffc6f137969ac53790e76b5f2fc9158

思维导图大纲

王某与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王某,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6月28日,王某与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王某所持北京联合信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盛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宋某,宋某将5万元股权转让款在两年内给付王某。现付款期限已过,宋某仍未付款。故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宋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宋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8日,联合信盛公司召开股东会,五位股东杨晨、王某、王成森、宋某、朱梁均到会,并形成同意股份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杨晨将所持联合信盛公司的20%股份以5万元转让给宋某,王某将所持联合信盛公司的20%股份以5万元转让给宋某,王成森将所持联合信盛公司的20%股份以8万元转让给宋某。

2006年6月28日,杨晨、王某、王成森作为转让方与宋某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晨将所持联合信盛公司的20%股份以5万元转让给宋某,王某将所持联合信盛公司的20%股份以5万元转让给宋某,王成森将所持联合信盛公司的20%股份以8万元转让给宋某。

之后,联合信盛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上述约定的股权变更手续。现王某主张宋某至今未付5万元股权转让款。

上述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联合信盛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签约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王某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故王某要求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宋某负担(王某已垫付案件受理费,故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工业革命与能源需求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工业革命与能源需求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工业革命与能源需求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5f2b007d4ceb4c7b701caa74f365d01

三生教育下红色与生态课程实施步骤_副本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三生教育下红色与生态课程实施步骤_副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三生教育下红色与生态课程实施步骤_副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87cbd840b2b5358f34be20426af50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