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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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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时,名义股东也会存在法律风险等等。名义股东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发生争议,法院会支持实际出资人的诉求,但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同意,变更股东,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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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名义股东也存在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是否有义务赔偿实际股东损失?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名义股东是否有义务赔偿实际股东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从而取得本属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

如果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无法追回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可以要求无处分权的名义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当出现上述实际出资人权益被侵害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考虑实际出资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一)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二)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三)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简化审批手续或不以外汇缴纳出资,也会作出以境内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向目标企业出资或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的安排,其结果是:在境外该企业或个人会对外公告某“目标企业”是其实际投资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而在境内该“目标企业”的登记股东(名义股东)仍是境内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四)便于进行关联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若发生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表决时须回避;某些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保证关联交易的实现,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股份(出资)转让给第三人(名义股东),从而为完成关联交易创造程序条件,以最终完成关联交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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