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有哪些?股东或公司出现哪些情况时可以判断为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呢?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渡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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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
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将公司资产转移,这都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不足。判断公司资产是否充足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还要结合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判断公司资产是否能够负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债务。
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此种情形下,股东已经实质违反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原则,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和利益,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成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公司人格的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为:
公司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使相对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2)组织机构、人员混同
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以致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显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公司与股东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间没有严格区分的人格混同。
在一人有限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
■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并非立法预设而是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规制手段,主要运用于司法判例中,法院运用公权力,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给予法律救济……【详细】
■ 公司有限责任制的缺陷有哪些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主要的弊端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形成了公司的“面纱”,使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导致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引发如各种欺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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