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实物出资,股东采取实物出资方式出资的需要由评估机构对股东的实物进行价格评估,后续还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更多关于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吗?怎么认定出资的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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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吗?怎么认定出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东是可以用实物出资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
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出资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从这一条的文字理解,货币出资以股东将货币存入专用的临时帐户为到位标志,而实物出资应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到位标志。从这一点来看,案例中的A股东未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并不能以此认定A的出资不到位。因为作为实物出资的受让人,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出资,方可在登记机关完成转移登记。这个手续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只能在公司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按照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成立后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转移的期限是6个月。虽然笔者认为这个时间过长,但如果以1980年英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的公共持股公司的股东如果以非现
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该种财产的产权必须在认购之日起的5年内转移给公司,违反此种规定的认购人,必须以现金方式认购其股份,并附加利息[1]的情形来看,还不算长。既然我国对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期限作了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此规定的期限前股东未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并不能视为出资不到位。在本案中,B以此作为抗辩是有其道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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