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经营范围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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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经营范围行政处罚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一万元。每增加一万元,罚款增加二千元;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二万五千元,超过十万元的,每增加五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4.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四万五千元,超过三十万元的,每增加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起始罚款八万元,超过一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3.商务咨询、投资咨询;
4.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钢材的销售;
5.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6.货物的装卸、搬运服务;
7.清洁服务;
8.家政服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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