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强制退股”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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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退股条款的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专业律师解答:《公司法》第72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所谓的“强制退股”条款实质是预先设定强制要求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比如,章程规定股东离职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强制股权转让价格也是预先设定好的,有时是原出资额加一定利息,有的则依据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价值。
上述情况往往体现股东之间的一致意见,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如果强行退股条款约定合法合理,应该是有效的。
实例说法
以下是一则关于除名条款的法院案例,供参考。
公司章程要遵守 除名条款获支持
公司成立时,章程中特别设置了“除名条款”,即公司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再担任领导干部时,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除名条款”而引发的股权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斌(化名)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强;赵某强在受让上述股权的同时给付刘某斌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在上述股权转让后三日内,对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作相应的变更。
投资公司成立时,时为化工集团所属分公司经理的刘某斌,出资14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2006年8月,化工集团解除了刘某斌分公司经理的职务后,化工集团董事长赵某强要求刘某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遭到刘某斌拒绝。为此,赵某强将刘某斌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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