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数额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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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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