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往往会设立分公司,很多时候分公司会涉及到责任承担问题,那么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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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也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一般有法人。分公司一般没有法人。即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总公司一般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以其自身名义立参与民事活动。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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