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数字遗产与交互版权问题:采访了反剽窃理论与技术先驱,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沈阳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信息的版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在信息越来越微型化的同时,除了发表信息的行为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交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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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与交互版权人物访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国互联网四大问题
价值中国:您说过中国互联网面临着四大问题,分别是信息的可信度、信息的情色化、信息的自由发表问题和信息的版权问题。那么您认为形成这四个问题的深层原因有哪些?
沈阳:现实社会中本来就存在信息可信度的问题,在网络社会中还有一些新的原因导致信息可信度的下降。比如“网络灰社会”在幕后操纵网络舆论,再加上信息发布者对信息的不确定,受众对信息的选择性接受等因素造成了网络信息的可信度相对较低。研究发现,人们倾向于相信匿名的群体,但是不太相信匿名个体。由于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使得互联网信息的可信度问题更加明显。另外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快速获取信息和快速传播信息的特性,更加有利于筛选出真实信息。在互联网开放言论的环境下,网络谣言更容易被驱散。一个人不可能永远在网络上受骗,信息可信度的问题由于互联网而凸显放大,也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网络信息可信度的问题产生于互联网,如果有外界监控的力量介入,在网络信息监管上进行适当的调控并配合网络自身的力量,网络信息可信度的问题则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网络信息情色化的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同时具备,买方市场是人性的本能,卖方市场是利益驱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其管理难度很大,并非一时扫黄打非能够解决的,未来这一问题还将反复出现。
信息的自由发表需要更多平衡言论自由与言论责任的措施,既要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益,又要促使公民对自身在网络上所发表的言论负责。通过跨省追捕这样的案例我们能够看到,我国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从另外一个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网络中也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和谣言,在提倡并提高公民的言论责任意识方面也同样面临许多工作。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信息的版权问题并未得到重视,随着互联网竞争的加剧和“内容为王”概念的提出,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到信息版权的问题。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提高,国家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健全,这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版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国由于版权纠纷经常受到来自国际利益集团的敲打,国际社会介入中国市场而提起的版权诉讼也有很多,这对提高我国公民的版权意识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版权问题会成为今后互联网领域较为热点的话题之一。
价值中国网:您刚刚提到了一个新的概念是“网络灰社会”,那么请您解释一下“网络灰社会”这一概念。
沈阳: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存在着许多法律空白。互联网上的许多活动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进行约束,如果界定为合法,或许某些活动会造成权益侵犯,在未来未必合法。如果界定为非法活动,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进行适当约束。这是一个灰色地带,因此我称之为“网络灰社会”。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逐步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有些活动会被界定为违法行为,有些则是大众能够接受的合法行为。
比如原来有很多流氓软件,许多人就依靠流氓软件完成了原始的财富积累。但是随着人们对此认识的不断加深,意识到流氓软件极大的侵犯了用户的权益,因此流氓软件越来越不被接受。因此如果现在有人再去做流氓软件,则会受到舆论的抨击,所以部分灰色地带会逐渐变得清晰。这也是“网络灰社会”的一个很大的特点。
价值中国网:您刚刚提到了网络言论责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对其在网络上所发表的言论不负责任是因为没有人知道她/他是谁,因此提出了健全网络实名制。那么您怎么看网络实名制?它对您提到的四个问题有什么影响?
沈阳:实名制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如果整个互联网全面实行实名制且实行的效果较好,那么全面的互联网实名制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互联网演变为和传统的现实社会一样的氛围。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全面网络实名制则会影响到网络社会的进步。实名制可以在一小段时间内减缓上述四个问题的严重程度,但是会降低整个互联网社会信息以及言论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互联网全面实行实名制,那么网络社会的言论则更多的是招呼和寒暄,小众化的言论占据主导地位,整个互联网的言论范围则会受到很大的压缩。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我们通过观察互联网社会网民所讨论的意见可以发现,有非常非常多的人反对实名制。当一项政策产生时就面临着许多反对意见,那么这项政策是否能够成功奏效也需要持续观察。同时国际上的声音和意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比如绿坝事件,许多跨国公司也介入其中。因此是否需要实施网络实名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假设中国互联网确定实施实名制,那么依然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比如如何建立一个合理、公开、公正的实名认证机制,这是一项繁杂而工程浩大的工作。互联网的上网渠道众多,如家庭、网吧、手机等不同的上网渠道。假设已经建立了实名认证机制,那么依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手机实名上号在许多地区已经开始实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有许多手机号码依然是非实名的。因此网络实名制全面实施之前一定要解决好许多基本的工作,不能仅仅照搬现实中的一些制度进来。有许多问题在现实的社会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搬上网络之后依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最后全面实施网络实名制,有可能存在全面泄露公民隐私的潜在风险。也将极大的扩大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在中国要想实行一个适合于三亿人的制度,应该更加充分的了解专家意见和群众智慧,这也是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价值中国网:您刚刚提到了人肉搜索,那么您怎么看网络上的人肉搜索?
沈阳:我个人对人肉搜索的技术兴趣浓厚,最近也在申请一项相关的专利。但是当我接触了大量的人群之后发现,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大家的需求是很难调和的。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物的看法大相径庭,因此无论人肉搜索还是热门话题,在社会中很难达到一致。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那样,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必然会有许多争议性的话题产生,这些现象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还需要用一段时间进行检验。人肉搜索也是一样,其最终的角色形象还需要时间进行验证。
价值中国网:您刚刚提到了信息的情色化问题,当前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也很强,特别是互联网的“扫黄打非”力度越来越大。如果发现则会从服务器端开始整顿。那么您怎么看此次对互联网的“扫黄打非”对中小网站所带来的影响?
沈阳:在做任何一件事情之前我们都需要考虑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关性,当我们在做一件好事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其是否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因素。如果在实施之前就将这些负面因素考虑清楚,那么在执行的过程中则会尽量降低这些负面因素所带来的影响。比如网络“扫黄打非”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某些具体的执行部门存在武断作风。网络“扫黄打非”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整个互联网的生物链和草根阶层、中小企业的一些现实状况。这就需要慎重平衡各方的利益,让执行过程尽量人性化。
版权新观:微型信息版权、交互信息版权和数字遗产
价值中国网:在图书数字出版领域,许多中小网站存在以用户上传为名的盗版现象。那么您认为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沈阳:在这一方面我个人更多关注的是盗版与广告之间的关系。当人们说到盗版的时候往往认定盗版乃十恶不赦的行为,的确盗版行为侵害了版权拥有者的权益,但是同时盗版行为也在为产品本身做免费广告。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个案例是,当我新做出一个软件并上传到我自己的网站上时,其传播速度相对较慢。但是当我对该软件加上使用限制之后,吸引了盗版者的注意,对软件进行破解和盗版传播。这期间盗版传播的速度远远大于该软件在我自己的网站上的传播速度。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还需要考虑盗版行为对版权持有人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和负面影响的比重与权衡。而且互联网的免费精神也需要考虑进去,当互联网免费传播的数量足够大的时候,也会有其他的方式获取利益。因此传统的出版企业需要转变思路来思考版权的问题,是否能找到一条基于免费基础而实现盈利的道路。
另外一个方面,网络盗版本身就是对信息的一个筛选,太差的东西也没有人愿意去盗版。因此企业或者版权权益人也需要思考这个问题。
价值中国网:互联网时代,人们需要对盗版进行能够重新思考,那么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出版时代的版权问题将会发生哪些新的变化?
沈阳:互联网时代,所有的信息和服务都在逐渐微型化,比如近来出现的微型博客。既然信息变得微型化,那么版权利益也变的越来越小。比如我在微型博客上原创了一个几句话的笑话,那么这一则笑话有没有版权?如果这则笑话有版权的话,我们应当如何用法律来界定?如何维护微型信息的版权是我们需要面临的一大问题。
另外一个方面是大家谈论较少的一个话题,即数字内容的遗产问题。美国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一个士兵在伊拉克战争中牺牲了,这名士兵的母亲希望查看儿子的邮箱,遭到了邮件服务商的拒绝。这也是我们所面临的版权变化之一,比如博客、IM、邮箱等数字内容持有人过世后,应当如何移交给版权持有人的后代。
在互联网环境下,除了发表信息的行为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交互行为。那么如何界定交互行为发生时的版权问题也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比如魔兽服务器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着游戏玩家的数据移交问题。这些信息发产生于魔兽玩家之间的交互行为,那么应该如何界定这些信息的持有者?这些交互信息的版权持有人到底是谁?这也是业界需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价值中国网:您的ROST反剽窃系统被称为论文测谎仪,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请您介绍一下ROST反剽窃系统。ROST反剽窃系统在解决数字出版领域的数字版权保护问题方面有何借鉴意义?
沈阳:ROST反剽窃系统定位主要是研究性工具,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架构当中。我的主要工作已经切换到数字内容的深度分析和挖掘上面来了,当然这一块也包括反剽窃,不过涉及的范围更广。当前数字出版主要是把传统出版的内容迁移到数字载体上来,严格来说这是数字出版的第一阶段。数字出版的第二阶段则需要对数字内容进行深度分析,因此ROST系统的研究也转移到数字内容的深度分析层面上进行。我们新开发的ROST 内容挖掘系统国内外超过100所高校的学者使用,用来辅助研究和深度信息分析,包括新闻学、心理学、教育学、信息科学等领域。
反剽窃系统应该来说对于数字版权保护还是有些启发作用。我们需要全面的版权保护的监控引擎,这是目前整个数字出版界所缺乏的,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推进版权保护领域的这一块工作。这项工作需要较有实力的大型集团进行,开发一套真正的数字版权检测和保护引擎。
价值中国网:相较于国际数字出版业而言,中国数字出版环境有哪些不同之处?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沈阳:相较于国际数字出版业而言,中国数字出版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国数字出版市场具有较强的行政力量,国外数字出版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是市场的力量。另外中国公民和数字出版业界的版权保护意识与国际上较为发达的国家还有一段差距。比如转载现象,当我们阅读国外论文是很少发现转载现象。而国内在这一方面则相对较多,当一个热点新闻报道出来之后,短时间内会引起许多机构的转载。从这个角度看,国内的文化生态与国际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版权保护上,我们还需要做一些观念上的改变。比如国外的学者除了在论文中标明引用来源之外,在其教学用的幻灯片中也会明确标出引用来源,而国内学者除了在论文中标明引用来源之外,在其幻灯片中则很少标明引用来源。
在版权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应当更多的考虑中小企业和草根阶层的权益,比如由政府出面组织规范的中小企业网站联盟加以引导,使其更好的发展。在互联网领域,最具活力的是那些中小企业,大型企业对信息的敏感度不如中小企业反应灵敏。因为大企业关注的是大需求,即人类的某些基本需求,其变化通常不是很大。中小型网站则会关注小需求,如果这些小需求发掘出来之后,有可能演变为一个新的产业,形成新的大需求。因此在版权方面,我们在鼓励强者的同时,还需要保护并引导弱者。另外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增强其柔韧性。当制度制定出来之后还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关的调整,即对合适的人和企业放松要求,转变态度。
帮助传统出版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尽量扶持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嫁接。互联网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自己独有的规则和规律,传统企业如果想要弄明白这些规律通常需要付出高昂的学费。传统出版企业在进行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还面临着思想和意识的困境,传统企业要想进行数字化转型,首先需要进行思想转型。根据我的调研发现,许多传统出版企业的人上网频率并不高,这一行动就表明其对数字出版的认识并不深刻。一个很好的实现传统出版数字化转型的人一定是一个对新兴技术和市场持支持态度的人,否则很难利用新的技术开拓新的市场。
传统出版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找不到清晰的盈利原因之一是没有找到了解数字出版的专业人士开展工作。传统出版企业本身就具有内容上的优势,如果找到了合适的人开展数字出版的工作,盈利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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