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两被告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为他人公司虚开高额增值税发票从中牟利,涉案金额近4亿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琴明、曾冬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十二年零六个月,并被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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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刘琴明伙同许文炉、粘冰冰(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其亲属刘婷婷、刘今明等人的名义,在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村附近租用厂房,先后开办了富明泰公司、明久公司、腾古公司、琪安公司四家公司,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通过蔡归、蔡庆钱(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外虚开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造成实际生产的假象,刘琴明采购了部分针织机械,并将租用的厂房无偿提供给其他服装企业、个体户使用,由服装企业、个体户自主加工生产、销售与上述四家公司无关的服装。经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核查,上述四家公司对外虚开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29份,价税合计1.9亿余元,税额合计2900多万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刘琴明伙同被告人曾冬香,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相同手段,在厦门市分别开办依依丽雅公司等八家公司,在无实际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通过蔡归、蔡庆钱等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核查,上述八家公司对外虚开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19份,价税合计近1.2亿元,税额合计17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琴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伙同他人设立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22份,价税合计3.83亿元,税额合计5564万元,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1万元,税额合计3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曾冬香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伙同他人设立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93份,价税合计1.83亿元,税额合计2660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分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冬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税收稽查管理模式需改进
本案承办法官徐艳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从近年来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发现,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普遍较强,案件发现比较难。很多虚开发票犯罪分子是惯犯,尤其是利用富余发票虚开的企业,资金结算、货物流动、发票开具等关键业务仅从账面审查,很难发现疑点。
犯罪分子经常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在不同地区注册或者控制多个企业,操纵“产业链”实施虚开,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犯罪分子会立即对该环节上下游企业实施注销或恶意走逃,断开链条,加大了公安、税务机关固定证据链、深挖幕后主犯的难度
同时,资金结算多样化、复杂化,也使得虚开案件取证难度大。对资金的追查,是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重点。但是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造成资金链断裂。有时一笔交易多达十几次的转让,要到十几家银行网点查询,才能查清一个虚开环节的资金流。
徐艳建议,为防止此类犯罪发生,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改进税收的稽查管理模式,提高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应对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虚开行为。
(原标题:开设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近4亿两被告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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