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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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分立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咨询:新设分立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1、原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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