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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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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有必备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任意记载事项是依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具体记载不记载,每个股份有限公司视自身公司情况依据《公司法》制定。由于公司日常管理的复杂性,制定一则详细合法实用的公司章程是非常必要的,树图网小编在本文列举了公司章程可以任意记载的事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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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任意记载事项的法律定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

公司法规定的主要任意记载事项

(一)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四)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限制性规定;

(六)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分配;

(七)公司的营业期限;

(八)公司解散的各种事由;

(九)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法》相关法律链接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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