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司会有很多的一个股东,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公司的股东是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如果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商讨一些具体事项的实施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通知,那么怎么样通知呢?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股东大会通知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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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以书面形式作出;
载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以其他方式改组时,应提供建议交易的详尽条款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於对其他同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则应说明其区别;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全文;
明确标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应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公告方式发出。
前文所述之公告应当於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经公告,该项公告将被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公布须刊登中文及英文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话,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是如果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话,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
1、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一并转让。
2、几种情况区分的意义: 首先要明确"整体转让"的具体方式,不同的并购目的采取不同的方式,则不同的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通常认为有以下基本模式:
1、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改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该模式下,交易主体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当然不会继承出让方的债权债务,但是公司的债务仍然由该公司承担。
2、购买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普通的资产买卖协议,交易的主体是该公司,只要在买卖协议中列明你购买的核心资产(如生产线、设备、厂房等),则受让方不会继承出让方的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