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公司股东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公司的成立,一般都会有一些股东或者是几个股东合伙,当然也有一些挂名的股东,对于公司的一些日常事务一般是不怎么管理的,那么挂名股东会承担债务吗?下面树图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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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会承担债务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成为了挂名股东之后,一些人觉得自己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旦公司赚钱了或是股价上升了,自己也能够获得一部分的资金。但成为了挂名股东之后,也需要承担公司的责任,比如公司欠债要还钱。
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挂名股东只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并不满足实际出资的实质要件,这也就是之所以被称为挂名股东的原因。实践中,因为工商登记的公示性,挂名股东一般都被推定为合法股东。既然挂名股东被推定为合法股东了,作为合法股东自然而然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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