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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分配问题的解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您好!我是《国际市场》杂志的忠实读者,看了您在《国际市场》好几期有关法律方面的文章,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今天,我也想请教一个有关股份公司的问题,请你在方便的时候给予答复。
我的一位专门做外贸的老同学碰到了这样一件事:2006年8月,上海长宁区有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想通过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打算数年后上市,我的这位老同学通过关系也投资入股了。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自然人股东有四位,企业单位的股东也有四位,其中一家单位所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30%。2007年5月,第一大股东提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王某要变更为赵某和成某,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了该提案。但到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股份公司突然提出要调整原来的提案,原来的两位董事要变更为另外两位,两位董事也要变更为三位董事,另再免除一位董事。结果,免除一位董事的提案通过了,两位董事变更为三位董事的提案却因大家意见有分歧,并且也没有进行选举产生一位新董事,原来的一位董事没有变更。为此,有一家单位对所占全部股东20%的股份不认可,表示上述提案无效。
作为自然人的小股东,我那位老同学以及其它几位小股东束手无策,不知怎么办好。他们感到很困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呢?特来信向您求教。
读者:成 红
感谢你对《国际市场》杂志的厚爱,同时也感谢你对我的信任。
你来信所提问题,具有普遍意义。你询问的问题,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下面,我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一些解释。
在理论上,几乎很容易将这三者之间的权力划分得较为清楚,但在现实生活中,问题可能就复杂得多。比如说,董事会要承担公司的注意义务和对股东的忠诚义务,但是,如果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或问题,那董事会就难办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事先决定的规则运作,以不损害大多数股东利益。从这层意义上说,董事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谓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出于为公司最大牟利目的而对公司业务管理合理运用技能的勤勉和谨慎的义务。而所谓忠诚义务,是指董事要对公司的股东保持忠诚,不牟取自己利益,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就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法》也不可能规定得如此之细,董事的选举与不选举、董事的任免、董事的增加或减少等争议,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也经常发生。关键要看议案的临时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权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从法律角度分析,股东会议的内容可以进行变更,但要符合有关规则,同时,董事成员要变更股东会议的内容,也应当让所有股东有知情权。这里的知情权,要符合一定的规定时间,而不是现场通知就已经是知情了。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公司章程中有特别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章程办事。
第二,对于无效的情况,临时股东会可以另行安排会议,具体内容由股东协商后决定。如果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问题,那么,要考虑是否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公司章程如果因《公司法》规定条款并没有具体细节规定,那么公司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符合各股东利益的章程了,这是唯一的办法。
我的意见供你参考。
曾建国
延伸阅读: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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