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在进行质押担保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其的担保责任是在明确规定了的,是不能够随意来进行免除。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股权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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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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